中心概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国际文化交流中心
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Cultural Exchange Center of 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children's culture and art
【第二条】为落实《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和《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国内青少年艺术教育水平均衡发展,促进青少年美育能力全面发展,为青少年艺术教育成果搭建平台,与国际文化市场接轨,加强与国际交流的力度,经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文化部备案,同意成立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儿促会国际交流中心”)。
【第三条】为了更好发展普及各类艺术教育学科,推动我国青少年儿童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推动青少年艺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国际交流中心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章程》,制定本中心章程。
【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业务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中国北京
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的宗旨是"一切为了孩子 为了一切孩子 为了孩子一切"。
【第七条】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的工作目标及业务范围
(一)以服务为核心,引领国内青少年儿童艺术教育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推动各门类艺术学科教育与国际开展交流合作;
(三)为青少年艺术教育成果积极搭建展示平台;
(四)为艺术教育工作者搭建提升教育教学能力的平台;
(五)建设有全国影响力的教育品牌活动和培训体系;
(六)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以全面提升我国青少年艺术教育为最终目的开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根据《登记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面向全国开展艺术教育有关活动及工作规划,协调和会员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年度艺术教育活动工作规划和发展布局;
(二)根据《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章程》,对会员、会员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总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配合新型艺术项目学科编制教育教材、教学大纲、教学纲要和教学成果标准;
(四)制定《国际交流中心会员工作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等文件;
(五)审核和备案会员申请和工作方案;
(六)加强信息服务,建设国际交流中心网站,为会员提供政策导向、最新行业信息及最新教科研动态等。努力引导艺术教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优质化、创新化发展;
(七)组织开展新型艺术学科及有社会需求的艺术从业教育者的师资培训活动和考核认证,并颁发相应的教育师资培训证书和认证证书;
(八)组织业内专家学者,以及在本专业学科有积极引领作用的音乐教育工作者以主题论坛的形式进行业内交流,开展对音乐、模特、舞蹈、书画、表演、语言等艺术教育事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并提供咨询服务;
(九)以比赛或是演艺交流访问的形式为各艺术门类学科搭建专业化的展示平台。
(十)积极搭建有社会影响力的品牌青少年艺术团。(舞蹈团、合唱团、民乐团、管弦乐团、戏剧表演团等)以北京为总团,各地方会员单位承接设置分团。全面促进青少年的艺术学习能够学以致用,激发青少年艺术学习的积极性,全面提升美育能力的培养。
(十一)以艺术团形式,组织策划年度展演、巡演,使之成为有影响力的青少年艺术教育示范性活动。
(十二)对国内外各界人士和有关部门为实施各类艺术教育做出突出成绩者,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和表彰。
(十三) 开展艺术教育学科相关的公益活动。
(十四)接受政府和本协会的委托,以协会的名义承办大型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中心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凡拥护本会章程,在弘扬中国文化艺术事业中成就杰出的艺术家、学者、文化事家和赞助人以及自愿加入本会活动的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批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团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赠。
(四)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接受文化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程序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文化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文化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中心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